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祉衡,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2016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省略。
省略。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祉衡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代理检察员韩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2、滕某,被告人赖祉衡及其辩护人李为、兰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祉衡犯故意伤害罪,并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潘某1一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祉衡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祉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祉衡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赖祉衡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赖祉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赖祉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赖祉衡在抚顺市新抚区“天乐王朝”门口处,其朋友高某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1一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被告人赖祉衡持刀上前将潘某1一的右手和腿部砍伤。当日,潘某1一到抚顺市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并经抚顺市公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次外伤造成被害人潘某1一右手拇指及食指软组织缺损,拇指甲床缺失,右大腿皮裂伤。其皮肤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赖祉衡家属赔偿被害人潘某1一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潘某1一对被告人赖祉衡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告诉。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赖祉衡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折抵刑期2年10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祉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潘某1一的陈述,现场方位图,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祉衡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祉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此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赖祉衡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祉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祉衡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折抵刑期2年10个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