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泽州交警大队查处一起
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
且不戴头盔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头部受伤
案情回顾
11月2日18时21分许,宋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橘红/亚黑色捷马牌二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沿东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阳到东沟线1公里780米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跨越单黄虚线行驶的晋ETD3**号白色大众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由于未戴安全头盔,电动车驾驶人宋某的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后经静脉血检测
宋某体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60.5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驾到底要
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详细的区分
电动车驾驶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宋某因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当事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来源:泽州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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