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宜宾某装饰公司与宜宾某酒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翠屏区法院,邓某系某酒店法定代表人。翠屏区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判决,某酒店向某装饰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60万元及违约金。该酒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某装饰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邓某不但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还故意将酒店所有资产转移,导致该案执行不能,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宜宾某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债务担保人,负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邓某不但未积极履行,还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转移酒店所有财产,并未将转移所得用于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也未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来源: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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