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法院 编辑 | 抢眼 审核 | 小马
张某投资食品厂失败后,为了偿还外债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吴某用于放置三轮车,另出租一部分厂房给李某,用于堆放卫生纸。两仓库相邻,中间用铁皮隔断,厂房框架钢结构,使用泡沫夹芯板作为顶。2019年年9月23日16时03分,泗洪县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泗洪县瑶沟乡工业园区的一栋仓库发生火灾,泗洪县消防中队即派员处置,经过调查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下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李某租用仓库内部,起火点位于该仓库中间偏南靠近东墙位置。火灾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宅,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吴某仓库中134辆电动三轮车损毁,吴某遂起诉李某、张某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经评估吴某134辆三轮车损失金额为270870元,运费损失9380元,合计280250元,产生鉴定费6600元。
泗洪法院审理后认为,1、消防大队对事故具体发生原因未作出明确结论,但对起火点位于被告李某仓库中间偏南靠近东墙位置作出认定,因本起火灾系被告李某纸制品仓库起火引发导致原告吴某仓库车辆受损,被告李某仓库堆放纸质用品,对如何避免火灾应具有较一般租户更加注意消防安全的义务,对租赁的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火势漫延致原告财产损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被告张某作为场地的建设者和租金收益人,出租的案涉厂房无合法建造手续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原告和被告李某仓库仅用铁皮隔断,增加了消防管理的难度和事故隐患,厂房顶部使用泡沫夹心板,容易过火,对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3、原告作为有经验的商户,对于存放物品仓库的选择上未尽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被告李某堆放纸制品且案涉仓库无消防措施依然选择合租共用,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泗洪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吴某自行承担15%责任、被告张某承担15%责任、被告李某承担70%责任,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42037.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96175元。
法官后语
泡沫夹芯板作为厂房建筑材料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出租人应加强管理,保证厂房符合消防安全需要,不能一租了之,承租人堆放易燃物品也应注重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器材,杜绝火灾隐患发生,不然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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