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子投河溺亡,现场警力虽有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昨天(12月6日),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事发当天确实是该派出所派员处警。其表示,事发后该派出所一样正常接处警做好本职工作。当地居民告诉南都记者,投河女子所站位置为河道边坡,河道中间的深水区水深可能有3米以上。
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子站在河中欲投河轻生,民警在岸边劝导安抚时,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现场处警民警虽有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投河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处警民警施救不力。
12月6日,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事发当天确实是该派出所派员处警。对于“派出所是否配备水上营救设备”、“处警民警是否携带救援设备”等问题,该工作人员称,现在所有问题统一由望江县公安局政工室作出解答,“所有的其他问题,包括安全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向望江县公安局政工室提出疑问。”
谈及该事件发生后雷阳派出所其他民警是否有受到影响时,该工作人员说:“可能每个人感受都不一样。我们一样正常的接处警,不管发生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做好本职工作。”
随后,南都记者致电望江县公安局政工室,对于该事件的相关问题,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望江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已发布警情通报,其他问题需咨询望江县委宣传部。望江县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南都记者,相关的具体情况要以望江县公安局为准,“要有一个统一的新闻发布会,到时会有具体的情况说明,等着吧。”
据12月4日晚望江县公安局发布的通报显示,女子投河的地点位于望江县城吉水桥边。12月6日,多位在事发地附近工作的当地居民告诉南都记者, 事发地水下实为河道,女子站立时的位置是在河道边坡上,所以水深只到膝盖,而再往前则是河道中间的深水区,水深可能有3米以上。
类案中警方未尽责被判违法
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曾有过一起类似案件,溺亡者家属认为民警接警后,未携带任何救生器械到达现场,派去的民警也不会游泳,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溺亡者家属认为临邑县公安局对于如何施救落水人员没有任何预案,无法开展有效施救,因此将临邑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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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原告之子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并弄来梯子、绳子,于某某到了南面盖楼的地方拿来杆子,民警将梯子顺到水下后想下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临邑县公安局负有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根据临邑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证明,陈某某落水后,临邑县公安局辖区德平派出所民警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也未下水救助,但在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找来梯子、绳子等工具,并和群众一起将陈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陈某某死亡,该系列行为说明被告临邑县公安局已经履行了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在水面挣扎的陈某某实施救助致其溺水死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对陈某某溺水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某家属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同时,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该局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
因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邑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认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该案陈某某溺水死亡的后果与临邑县公安局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南都社论
争论之外更应审视救援全链条
近日,“安徽望江一名17岁女孩投河自杀,涉事民辅警被指救援不力停职调查”一事引起网友广泛讨论。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由于施救现场被视频记录,警察处置细节得以还原,这就意味着围观者在讨论时有着相对充分的依据。警察的每一个动作,甚至他们的面部表情,都可能作为其是否履职到位的证据。
视频显示警察动作迟缓,在女孩跳河后没有做出及时的应对,在女孩跳入水中30多秒以后,几位民警才开始相互搀扶尝试下水救人。最终,为首的民警在走到水没到腰处的位置时选择了返回,并未将女子救出。
对此不少网友认为有很多细节可以完善。比如有网友就评论,警察赶赴现场时,面对女孩即将跳河的举动,至少应该做好下水的准备。另外,在接到报警后,面对这种情况,警察应该携带救生衣一类的装备。
岸边的警察眼看着女孩溺亡,现场视频带来的巨大冲击力的确会让人质疑警察的工作。不过,哪怕针对相同的信息,也可能存在截然不同的解读。比如有认为警察可能是因为担心刺激女孩,所以才不敢轻举妄动。至于没有及时下水救援,也有人提到,即便救人也不能一跃入水而开展施救动作,因为施救不当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悲剧。
面对这样的突发情况,怎样的施救才合理,的确在认知上存在差异。舆论的很多批评倾向于揣测警察的施救意愿,认为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这种揣测从结果倒推原因,由于在现场的警察是最理所应当的施救者,悲剧发生后涉事警察自然就成了责任人。客观地说,这种批评可能没有顾及现实因素,比如警察是否会游泳,他们是否具备专业的施救能力等。而事实上,这些因素都会左右警察的决策。
救人不成结果被指责“太过冷血”,这样的批评可能有失公允,毕竟警察并非无作为。
涉事警察所属派出所也提到,“在场的4名警察都不会游泳,警察也积极施救了”。正如有网友所提到的,警察是否履职到位应该经过深入的调查后再做结论,尤其要根据专业的救援规范做出总结。
中央政法委官微的评论认为,“没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败!”无论是主观意愿不足还是客观能力欠缺所导致的,都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这样的判断无疑符合多数人的认知,悲剧已经发生,参与施救的警察有着怎样积极的应对并不重要,外界倾向于根据结果来评论其表现,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自然而然的事。只是,这样一次失败的救援,背后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从报警那一刻开始,就注定这不是一次科学的救援。所以,除了涉事警察的现场应对,还有其他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探讨。
日常民众都习惯于“有困难找警察”,过去也有很多报道提到,有的人遇到鸡毛蒜皮事都找警察,110热线被非警务事项所困扰。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公安部门的角色认知还较为模糊,而公安民警可能也存在负担过重的问题。就此次事件而言,如果报警时选择的是119消防热线,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而110热线目前或许在应对时也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在接到报警后协调119消防警察做出应对,也可能改变整个事件的走向。
事后总结会得到不一样的答案,涉事警察要承担何种责任想必很快调查会给出结论,只是,单纯追究警察责任可能会忽视其他问题,不如审视整个事件涉及的诸环节,若能借此机会完善整个应急机制,相信今后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见习记者 马铭隆 另据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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