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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都在疑惑豆芽是食品还是农产品,法院怎么就能以食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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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法律学堂”公众号多次予以关注,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也不知道,岂止我不知道,连国务院也没搞清楚,何况王某人乎?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督查组先后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其中,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2020年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拟转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这一疑问已许久未解。

但长时间以来,“无根豆芽”一直被社会各界冠名以“毒豆芽”,令人闻之色变,“无根豆芽”也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据有好事的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信息显示,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底,相关“毒豆芽”判决中,共有千余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刑

如果在食品里面添加化肥,那当然会有质量问题,也就要从严打击了。但有个问题:如果把豆芽菜当作农产品呢?农产品施肥没有毛病啊!对,没毛病!

关键就在于:豆芽菜到底是食品还是农产品?

这目前还在争论中。

据说无根豆芽在制发过程中使用“无根剂”“速长王”等生长调节剂。“速长王”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被发明了,其在豆芽制发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目的是提高发芽率、调节豆芽根茎生长。这些生长调节剂都是人类认识已久的化学用品。

类似豆芽菜此类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让多部门感到“尴尬”。由于豆芽菜的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种植,更类似工业产品制作,其应归农业还是食品药品部门来监管一直较为模糊。

为明确豆芽执法属性,确定可归口的监管部门,以及大量芽农被判刑的情况,从2011年起,豆类制品协会便陆续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国家健康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现相关职能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相关职能并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安全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以及明确判决的法律依据。

2014年5月,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并委托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起草。

2015年4月前后,福建、山东多省的被羁押的“无根豆芽案”当事人,均获得取保候审。

种种迹象表明,豆芽正在从身份不明的状况“翻身”。

2015年5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其中指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曾总结,目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6-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等。正因为如此,“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问题也就在这里,既然缺乏“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怎么就予以判刑呢?

其实这还是个怎样对待新生事物的问题。2014年1月马化腾在一次发言中提到刚一诞生便面临尴尬的滴滴打车,“一个打车的软件……利用信息技术、减少空载率,降低大气污染,一出来政府就开始管了。”李克强总理点评:“政府确实有错位的问题,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一个新的业态、新的事物发生了,本来可以看一段,甚至培育一段,但我们很快管的手段就上去了,就有可能把这个业态给遏制、甚至给扼杀了”。

2017年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再次举例说,“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

7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说了这么一段话:“几年前,快递业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有些城市不允许快递存在,理由是影响市容整洁,快递员骑的摩的也不允许停放。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任何新生事物,应尽量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不能一上来就‘管死’!”

公共决策向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倾斜,这是“包容审慎”的题中之意。而即便是常规的城市管理,“包容审慎”四字仍须奉为圭臬。这正是:有权切莫任性,自当“包容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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