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在陈某(被害人,男,殁年64岁)居住地被陈某强奸,遂产生伺机报复的想法。2019年7月16日18时许,王某到陈某住处,趁陈某吃晚饭时,将七、八粒自己正常服用的具有较强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拌入水中,并于陈某饭后让其服下,随后王某采用丝袜勒颈、持剪刀剪生殖器等手段,致陈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对案件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分析过程中,只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王某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王某致陈某死亡过程中,实施了三个行为,水中下药行为、丝袜勒颈行为和持剪刀剪生殖器行为。
王某在陈某水中下入七八粒安眠药的行为,没有致其陈某死亡的高度危险或可能,因此,该行为难以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应评价为杀人的预备行为。
行为和持剪刀剪生殖器行为都有致陈某死亡的高度危险,因此,这两个行为都可以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经鉴定:陈某符合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据此可以明确孙某的丝袜勒颈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即陈某的死亡与孙某的丝袜勒颈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关键是要查清,王某丝袜勒颈行为和持剪刀剪生殖器两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对本案王某的行为定性意义重大。
剪生殖器行为发生在丝袜勒颈行为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有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险的行为方可评价为杀人行为,如本案中,王某对陈某采取的丝袜勒颈行为和持剪刀剪生殖器行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有导致陈某死亡的高度危险,因此,两个行为均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本案中,经鉴定:陈某符合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可以认为,王某持剪刀剪生殖器行为也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两个行为共同导致陈某死亡。
据此,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对王某处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剪生殖器行为发生在丝袜勒颈行为后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及相关人员的情感。
本案中,如果王某剪生殖器行为发生在丝袜勒颈行为后,经鉴定,陈某死亡原因为遭他人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那么王某后来所实施的剪掉陈某生殖器行为就不能评价为杀人行为,因此,在王某剪掉陈某生殖器时,陈某已经是一具尸体,而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人,本案中,没有杀人对象人的存在,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作全面评价。
01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王某采取丝袜勒颈的方式,致使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
02 王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从违法层面来看,王某剪掉陈某尸体上的器官,破坏了陈某尸体的完整性及家人的情感,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其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看,王某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会破坏陈某尸体的完整性,伤害陈某家人的情感,仍在陈某死后剪掉其生殖器,具有侮辱尸体的故意。王某侮辱陈某尸体的故意,正是基于对陈某强奸自已的报复。
综上,本案中,如果王某剪掉陈某生殖器的行为发生在丝袜勒颈行为之后,则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根据王某行为的不同时间点,分别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作了分析,本案鉴定结论为陈某系机械性窒息致死,即是王某丝袜勒颈的行为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因此,对王某剪掉陈某生殖器的时间发生先后,对于王某的行为定性意义重大,王某或涉故意杀人罪一罪,或涉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两罪。本案中,王某基于被陈某强奸行为的报复,是王某故意杀人及剪掉其生殖的犯罪动机,正是在此动机下,王某产生杀人及侮辱陈某尸体的主观故意,王某本来是强奸案的被害人,理应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却选择了报复陈某的动机及行为,最终将自已送上犯罪道路,陈某的行为可憎,王某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非经法定程序法定机关外,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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