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在西瓜视频软件直播平台认识了女主播薇薇。因钱某平时刷些小礼物,两人加了微信。
钱某来到南宁某酒店开房后约薇薇见面,之后二人发生了关系,钱某利用手机拍摄了双方视频及薇薇的裸照,之后,钱某扬言以要曝光此裸照,借此威胁薇薇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0元,薇薇被向钱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并在钱某的不断威胁之下,选择了报警。
广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曝光裸照的方式相威胁,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超出量刑规范化的量刑幅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钱某退赔被害人薇薇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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