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先后向田某、向某某、文某、贾某某、杨某、张某、陈某某7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8次。
1、2020年4月2日至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35次向田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080元。
2、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以150元的价格给向某某贩卖0.4克海洛因;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以100元的价格给向某某贩卖约0.2克海洛因。
3、2020年6月22日至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16次向文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038元。
4、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
5、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0.2克海洛因。
6、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0.4克海洛因。
7、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约1克海洛因;2020年8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1克海洛因。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来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和毒品海洛因0.96克。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相关规定,被告人为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亦应当确定为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但鉴于该部分毒品尚未通过贩卖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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