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一女子不堪忍受丈夫长达50年的虐待,将丈夫杀害后,依法被提起公诉的新闻引发社会的持续关注。
据悉,被害人张某某,男性,今年66岁,和被告人韩某是夫妻关系。在两人50多年的婚姻中,韩某经常遭到张某某的无故打骂。
2017年开始,张某某限制韩某自由,并经常威胁韩某要杀死其儿子、儿媳和孙子、
2019年12月20日21点,张某某因韩某未借到他的赌资,对韩某实施毒打,并多次威胁要杀害韩某及其亲属。
2019年12月21日零点,张某某在持续殴打韩某数小时之后再度威胁韩某,声称自己睡醒后要继续殴打韩某。韩某不堪其辱,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用擀面杖敲打其头部,将其杀害。
2019年12月21日,韩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讲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2020年11月27日,据某媒体报道,韩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图片与事件无关 来源于网络
在本案中,韩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剥夺他人生命,仍坚持实施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界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
但是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起故意杀人罪,无疑是“特殊的”,并且从该案量刑上,有两点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韩某在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报道:经鉴定,韩某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在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由此我们不难做出判断,韩某由于长期受到张某某的虐待和殴打,这种灾难性的持续性经历无形之中改变了其人格,在案发时,她属于精神上存在障碍刑事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在当时,其行为不能受自己完全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韩某的自首情节。
案发后当天,韩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且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自首有两个必要的构成要件——
(1)自动投案。
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忏悔,由自己的主动意志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的,都属于自首。但是当犯罪嫌疑人有投案的诚意,由于伤病等因为不能到案,委托他人或者通过电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属于自首的范畴。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即嫌疑人投案之后,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主动并且全部交待,不能有所隐瞒。只交代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述法律分析,被告韩某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情节较轻,按照刑法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存在上述两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此基础上降低刑罚的概率将更大。
有不少人指出,被告韩某经历了被害人张某某长达50年的虐待和恐吓后将丈夫“反杀”,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答案很明确:不构成。
因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不法侵害发生;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 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在本案中,被告韩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虐待行为结束后,趁对方熟睡时将其殴打致死,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人们到了某个固定年龄阶段需要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既然选择,就要彼此理解相互包容,切莫伤害最亲近的人,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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