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男青年肖某和女青年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个人关系曾经一度非常甜蜜,同居了两年多,在此期间,两个人几乎每周发生几次性关系,而且,两个人还经常录制性爱视频,两人都不排斥这种录视频的行为。后来,非常无奈,两个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分手了。但是,分手之后,男青年肖某还是有很强的占有欲,一时又很难再找到女朋友,于是跟前女友提出继续保持性伴侣关系,不然就把性爱视频、情趣视频发给女朋友的家人,甚至公布到互联网上,让大家都看一看女青年曼妙的身材,和搔首弄姿的表现。
女青年深知,如果这些视频流露出去,自己的名誉将遭受致命的打击,自己一贯以来淑女形象将崩溃,而且自己的工作、生活都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无奈之下,女青年只能同意,再继续和他发生性关系,一个月一次。
就这样,女青年深受纠缠,每次都很抗拒和这个渣男发生性关系,无奈被逼迫,只能就范。过了一段之后,她终于鼓起勇气,向公安机关报警,报案称自己长期遭受前男友的胁迫和强奸,要求公安机关将男青年抓获归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让他不要再来骚扰自己。
很快公安机关就介入调查,对男青年肖某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刑事立案。但是,案件调查过程中遭遇难题,男青年肖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证明他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除了被害女青年的证词,没有其他证据了。
二、案例分析
1、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肖某在和女青年分手之后,为了继续保持性伴侣关系,以性爱视频相威胁,要求女青年继续为他提供性服务,继续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不然就将性爱视频发给女青年的父母、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公布到互联网上,让被害女青年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同意和男青年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男青年肖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利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并没有强迫和女青年发生性关系。两个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虽然后来因为感情纠纷,两个人闹分手,但是还保持密切的联系,闹分手期间,两个人都还没有找到另外的对象,再次发生性关系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且可能性还很大。
至于性爱视频,男青年陈述,这是两个人配合、自愿拍摄的,并不是自己偷偷拍摄的,从视频内容就可以看出,两个人是有交代如何拍摄、如何调整姿势等问题的。总之,男青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请求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他清白。
三、小结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肖某所提出他从未以不雅视频相要挟的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而且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合。综上,法院判决认定,男青年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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