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支教,本应该给野蛮的地方带去文明的曙光。但却因为丑恶的欲望与无知,生生毁掉无数支教人的热切心肠。
华律网小编看到很多女大学生支教的案例,当都市文明碰撞乡村的野蛮无知,我们不禁寒心。
【案例说法】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了方便阅读,小编会改写人物名称并删除部分内容。)
阿芳是一名女大学生,在去某个贫困地区支教时被一个比阿芳大三十多岁的老光棍汉性侵。
随后阿芳就被强制性地嫁给了这个单身多年的老汉,嫁过来不久就给他生了一个儿子。
老光棍汉家里极为贫困,低矮的三间小屋空徒四壁,没有窗户和炕。
光棍汉怕阿芳逃跑,用绳子将阿芳的双手捆绑起来,然后拴在一块数十公斤重的石头上。
十五年的苦难时光里,阿芳终日双手被绑。由于阿芳的反抗,老汉时常还会虐待阿芳,不给穿衣、殴打……
阿芳的身上都是被蚊虫叮咬的疤痕以及被殴打的伤痕。有人看女人可怜,劝光棍汉给女人穿上衣服,他不干,解释说,除了怕阿芳跑以外,还是为了阿芳大小便方便。
多年来,阿芳唯一的自由就是整日趴在没有玻璃的窗户框上向外张望。
由于贫困,这个凄苦的女人,平时只能吃半饱,有时只能吃生玉米粒。
冬天的时候,由于没有保暖的衣服穿,阿芳只能依靠一只羊来取暖,恐怕早就被冻死了。
阿芳在被拐卖过来时,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子,活泼,可爱,也有文化,由于不堪折磨,虐待,逐渐变得精神不正常了。
女人的疯掉,更加深了这个家庭的贫困,光棍汉和他们那已经十几岁的儿子只种了四分地的玉米和小麦。每个月,光棍汉都要用20天的时间出去要饭,已经要了十年。
【律师普法】
一、支教被侵犯的话,报警有用吗?
有用。无论是被性侵还是性侵了他人,都应该为自己的罪行承担应有的后果。
法治社会并不是说说而已,即使存在维权阻碍、我们还可以寻求社会力量,社会舆论监督力量不可小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内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被性侵需收集哪些证据?
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
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意愿的。
在强行发生关系当中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
搜集性侵、强奸证据注意事项如下:
如果有阴道插入行为,身上有任何抓伤,组织损伤,疼痛,立刻(尽可能快)去医院,告诉医生发生了什么,他们会取样,给你做检查。
你告诉医生发生了什么,医生会做记录,这些记录也是证据!这个后面再说。
女大学生支教被性侵、猥亵等情况的存在,你是怎么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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