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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人快看!农村确权登记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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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首善忻府、忻州广电网

忻府区:一月内召开两次会议

全力推进农村这两件大事

忻府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动员会

11月9日,区委副书记、区长张生明主持召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区政府副区长孙晓磊出席。区政府办主任李文海及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分管副职,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相关股室、各基层所所长参加。

就完成好我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张生明强调

一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好本次会议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进登记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二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不动产调查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三要敢于担当,细化措施。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吃透政策,压实责任,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分析研判相关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分门别类制定配合措施,解决好登记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四要加大宣传,赢得支持。要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等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登记工作顺利推进。五要加大督查,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躬身入局,紧盯目标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督促指导,严肃追责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向区委、区政府交上合格答卷。


孙晓磊就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作具体安排;区自然资源局宣读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我区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摸排工作 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推进会

11月24日,区委副书记、区长张生明主持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区委常委、董村镇党委书记张莉,区委常委、豆罗镇党委书记赵栋,区政府副区长孙晓磊出席。区政府办主任李文海及区统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参加。

就如何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张生明强调

一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将摸排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主动作为、统筹推进,确保摸排进度保持在全市前列。二要继续加大自我摸排力度,认真分析、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摸排工作,确保摸排无死角、全覆盖,做到应摸尽摸,应报尽报。三要继续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坚持摸排日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真正负起责任,确保摸排走深走实,对摸排工作落实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四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共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营造人人支持摸排工作的浓厚氛围。五要继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始终坚守耕地红线,对摸排过程中发现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六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用心用力做好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当前征地报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不动产确权登记、脱贫攻坚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沟通对接,掌握实时动态,牢牢守住工作底线。

就如何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张生明强调

一要思想上再深化。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改革的基础,关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二要责任上再压实。各有关领导要督促好、安排好、指导好、支持好这项工作,明确责任,细化举措,确保责任到人到位。三要在措施上再精准。要吃透政策,把握标准,指挥明确,强化措施,深入研究发现的问题,分类施策,加以解决。四要在督办上再用力。区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加强督促指导,倒逼责任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五要在协调上再顺畅。要加强上下对接,统筹配合和沟通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六要在质效上再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用心负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再接再厉,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任务高质高效如期完成。

会上,孙晓磊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具体安排;区自然资源局通报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

忻州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举报电话公布

8月24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势头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集中利用半年时间,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通知》强调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特别是对 7月3日后新增的农村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要严格按照“八不准” 要求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8类 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不折不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查监管,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限期复耕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舆论氛围,对群众反应强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线索,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形成强大震慑。(厅执法局)

关于开展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问题举报电话的公示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摸排工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摸排办公室的要求,现将各县(市、区)初查台账公示网站、各县(市、区)所辖乡镇乱占耕地建房举报电话以及2020年7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举报受理电话进行公示。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这些问题要知晓

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意义在哪?

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是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对农户有哪些好处?

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具结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

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你应知道的几个问题:

Q:

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指的是什么?

A:

这指的是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Q:

2.“一户多宅”如何登记?

A: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Q:

3.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A: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指出,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Q:

4. 国家为什么要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

A: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指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今年,全国脱贫攻坚工作基本结束,明确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工作。

Q:

5. 外出不在家怎么办理登记?

A: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Q:

6. 没有规划或建设材料的房屋能不能登记?

A: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Q:

7. 农民进城落户了,原来的宅基地和房屋能不能办理登记?

A: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Q:

8. 哪些情况不能登记?

A: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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