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酒敬好汉!
干了这杯茅台酒
咱就是朋友了!
等等,这酒不对劲……
上面这种情况
你在鹰潭也可能会遇到!
便宜低端的白酒经过灌装
摇身一变成为
“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名酒!
近日
月湖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酒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1年
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立了一间酒行,经营范围为酒、烟等产品批发零售。
2012年至2019年
吴某某从贵州、南昌等地商家多次低价购买大量“茅台酒”、“五粮液”,并低价销售给他人。
2019年1月
公安机关依法在吴某某的仓库当场查获“茅台酒”325瓶,“五粮液酒”188瓶。经鉴定,涉案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五粮液酒为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审理
月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要对商品的商标、品质、来源等进行仔细的观察,切不可贪图便宜而购买到假货。作为店家老板,卖假酒既伤害他人的身体,又触犯了法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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