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员工或者劳务女工,在上班的时候遭到别人强奸,此时,她遭受到损害属不属于工伤呢?公司应该赔偿吗?雇主需要赔偿吗?
一、案情
女生王某是某个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偶尔需要值夜班,办公室八个人轮流值夜班。案发当天,女生王某在值夜班的时候,遭到了其他男子的强奸,该男子潜入该公司,然后在值班室将女生王某制服捆绑,然后就对女生王某实施了强暴行为。虽然后来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将强奸犯抓获归案,也被判刑,但是,女生王某作为未婚女子,遭遇此事,身心受到极大摧残。
女生王某认为,自己遭受该严重的伤害,应当由公司一起赔偿损失,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相关规定,赔偿她各种损失。
那么,本案该如何认定呢?员工在上班的时候遭到强奸,是不是工伤呢?公司或者雇主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吗?
二、案例分析
1、女生认为,她在工作时间,遭到意外的强奸伤害,导致损失,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在于:《工伤保险调理》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女生要求社保局认定自己属于工伤。
2、社保局认为,女生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伤害,但是属于遭受他人的侵害,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也不是《工伤保险调理》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因此,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女生遭到强奸,既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也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强奸犯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并不是因为女生是公司员工,强奸犯与公司有过节而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因此,该强奸行为的发生与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女生王某的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与遭到强奸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女生王某遭到强奸应当认定为工作意外的伤害。总之,社保局认为,这不是工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3、公司则认为,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社保局决定,社保局有权认定是否为工伤,因此,本案女生王某遭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由社保局认定即可。
三、小结
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分析呢?其实,要从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规定的条文理解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社保局能否认定工伤、有无权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因此,本案中,当地社保局是有认定王某是否为工伤的权限的。
其次,强奸犯为何能顺利实施强奸行为呢?有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的原因。而且,女生遭到强奸并不是因为她与强奸犯之间的个人恩怨产生的,王某遭到强奸与她值班的工作时间、地点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王某当天没有上班,没有工作,则不会遭到强奸。因此,综合来看,本案可以认定王某遭到强奸的事实属于工伤。
最后,暴力强奸行为和工伤认定有无关系呢?其实是两码事,并不能互相影响。遭受到伤害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是刑法上的认定问题。而能否认定为工伤,是根据《工商管理条例》来认定的,两者并不互相干扰。
综上,本案中,女生王某在工作的时候遭到强奸,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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