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老张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工作表现平平,工资也一般,长相也非常一般,因此一直都没有女朋友。于是,他只能在自己初中、高中同学中物色对象了。经过广撒网,他终于和高中同学女青年李某搭上线,相谈甚欢,两人相约叙叙旧、见见面。于是,就相约在某个网红大排档见面,两人叫了一箱啤酒,72串烧烤,边叙旧,边喝酒,边吃烧烤。两人一直吃喝到晚上12点。之后,男青年就带着她去隔壁宾馆房间开房,只见男青年牵着女青年的手,两人一前一后,走到前台登记,两人掏出身份证,然后,女青年跟着男青年进入宾馆电梯,一起上了六楼602房,然后,消失在走廊中。两个人就这样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了关系。
结果,第二天,女青年向公安机关哭诉,自己遭到男青年的强奸,称自己喝了几杯啤酒之后就断片、不省人事了,不知道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等自己恢复意识的时候已经躺在宾馆房了。女青年认为自己遭到强奸,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男青年被指控构成强奸罪,最关键的证据在于,女青年认为自己喝醉了,然后被男青年带到宾馆开房,自己喝醉断片了,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完全不具有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没有防卫能力,任由男青年摆布。在这种情况下,男青年趁人之危,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男青年来说,解释清楚、证明清楚,当时女青年的状态,是不是醉酒状态、是不是断片状态,就非常重要了。如果女青年并没有处于重度醉酒状态,而是清醒状态,然后自愿与男青年发生关系,则当然不是强奸罪。
于是,男青年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大排档附近的监控录像和宾馆大堂、宾馆电梯、宾馆六楼走廊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当时女青年的状态,并不是醉酒状态,而是意识非常清醒的状态,以此来证明自己并不是强奸,并没有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是双方自觉自愿发生的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最终,公安机关确实去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女青年当时走路有点晃悠,但是,还算基本正常,基本能够走路;男青年也有点晃悠,走路不稳,稍微有点醉。然后,两个人手牵着手走到的宾馆大堂,两个人各自掏出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前台服务员;然后,两个人拿着房卡,一起前后走进了宾馆电梯,上了六楼。到六楼后,两个人又前后进入宾馆房间,然后关上房门。
这份证据充分证明,女青年当时走进宾馆开房时,意识清醒,形态自如,来去自如,没有重度醉酒,也没有遭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没有遭受到任何强制措施,因此,女青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男青年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并不是强奸。
三、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女青年当时走进宾馆时,是清醒的,不存在遭受强制的情况,认定男青年违背女青年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应当判决男青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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