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本告知后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到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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