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杨某某、陶某、陈某某、胡某某、丁某某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下半年以来,龙某等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过程中,收取部分学员的钱财后,多次组织学员通过无线接收终端和远程操控终端的方式作弊,使学员通过考试。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等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过程中,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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