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牛刚从监狱放出来,已经在里面待了五年了,一直没有机会发泄一下。这天晚上刚从出来,大牛就迫不及待的从自己家里藏得钱来到了翠花开的“丽春发廊”准备消遣一番。经过挑选,大牛选择了一个身材很不错的“小妹”,两人进入房间,小妹却要求不要开灯。大牛也顾不得那么多的要求了,就关了灯。就这样两人一直玩到了天亮。次日,当大牛睁开眼睛一看,自己身边居然躺着个赤裸的男人。回想昨晚的激情,大牛顿时觉得恶心,越想越愤怒,于是立刻打电话报警举报。警察赶来,将“丽春发廊”一举查获。事后查明,翠花这家店的服务特色就是男性服务,来这里的客人们都是默认的,只是大牛坐牢多年,不知道而已。
那么问题来了,针对翠花的这种为男性提供男性服务的行为,法律该如何评价呢?
翠花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得对方陷入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行为人进而获得了利益,被害人遭受了损失。本罪需要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对于劳务等内容,是不属于本罪的惩戒范围的。
本案中,虽然大牛受到了欺骗,以为是个女人,结果是个男人。但是这种服务既不是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翠花也没有刻意去欺骗大牛,只是大牛自己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个行业的交易规则如此,大牛不了解,不能说翠花对大牛有所欺骗。既没有欺骗,又没有诈骗的财物对象。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翠花构成组织卖yin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yin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yin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翠花只是将男性聚拢在一起,为别人提供服务,这也可以算作是卖yin?是的,确实在刑法上可以认定为本罪。按照正常人的认知,本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只能是女性对男性,但是在刑法中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进行有效的管理,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也就是说,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具有本罪的组织卖yin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当然既然要求达到“组织”的程度,就需要至少有控制和管理的要求(至少得组织三个人),如果他人不愿意,强迫他人进行此种服务,就构成强迫组织卖yin罪。
回到大牛的问题,虽然大牛和男人开心了一晚上,但是大牛依然构成治安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也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最起码得罚款拘留。
可怜的大牛,社会套路深,不会蹲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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