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妍妍是男女朋友关系,而小李是妍妍的前男友,陈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女友,背着自己和前男友纠缠不清,甚至前男友还偷偷在女友家留宿,因此,对小李心生怨恨。事发那天,陈某向妍妍谎称自己已经在回云南的路上。
当晚20时许,陈某携带剪刀偷偷潜入妍妍家中,提前藏匿在靠客厅阳台卧室的床底下,欲捉奸报复小李。凌晨3、4时许,陈某从卧室悄悄爬出,果然发现了正在自己女友家睡觉小李,顿时,怒火中烧,趁小李熟睡之际,陈某右手持刀朝小李腹部捅了一刀,小李起来反抗,陈某又将小李的手臂、腿部、脸部刺伤后离开现场。
随后,陈某拨打110报警并携带尖刀到公安局自首。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及四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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