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认定,要求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一个人在喝醉酒发酒疯的时候,可能是断片的,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不知道自己在哪里干什么。那么在这种时候,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却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事后什么都情不起来,这是强奸吗?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案情介绍
2017年7月3日晚,男生请公司同事被害人卢某、李某、赵某等人吃饭、唱歌。次日凌晨3时许,男生喝醉酒了,不省人事,然后女同事被害人卢某出于好心,就主动提出送男生去宾馆,然后,女生就带着男生去宾馆,女生用自己的身份证为男生办了入住手续。
女生把男生放下后,准备离开,然后男生就发酒疯了,各种举动不受控制,然后还在这种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强行把女生留下来,然后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生主动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把男生带回派出所醒酒。第二天,男生醒来后发现自己在派出所很是奇怪,以为自己醉酒驾驶了,一问才知道自己酒后强奸女同事了。但是,男生对于昨天晚上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完全不知道,他最后的印象就是在吹一瓶江小白。
二、争议问题
那么,男生醉酒后发酒疯,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事后什么也想不起来,这是强奸吗?男生对自己酒后发生的、记不起来的事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如何认定呢?女生带醉酒男生去宾馆开房,被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三、案例分析
(一)女生认为,自己好心送人却遭到侵犯
办案机关带女生去做身体检查,发现女生确实遭到了侵犯,而且还在私密部位检测出了男生的DNA成分,可以确定,男生确实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
女生作证认为,她出于好心,将男生送到宾馆,而且还用自己的身份证为男生开房,结果在房间内遭到男生发酒疯,然后男生还强行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这显然就是强奸,自己遭到了侵犯,应当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男生认为,他什么都记不清楚了
男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记得的、知道的事情,他认为自己最后的印象就是在喝酒,然后为什么会被带到宾馆、为什么会和被害女生发生性关系,他一概不清楚,不记得了。女生完全可以打电话让男生的家人过来接她,或者让其他男同事送男生回家,也或者让男同事送男生去宾馆开房,为什么她自己要送男生去宾馆呢?然后还和男生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强奸,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男生已经完全不记得了,感觉被下药一样。
总之,男生认为,自己是被带去开房的,自己对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也完全不清楚了,不应该追究自己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非常简单,那就是男生违背女生的意愿,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不管男生记不记得自己曾经做过的事情,也不管是谁带男生去开房的,更不管男生醉酒没醉酒,只要男生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坚持的标准和观点。
所以,在本案中,尽管是女生带醉酒男生去宾馆开房,但事后遭到控告强奸,无罪辩护的难度是很高的,男生们出门在外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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