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记者 赵旭东
( 七旬老人刘春年给记者展示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
2007年元月,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唐邢初字第106号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春年犯聚众扰乱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纸判决生效之日起,刘春年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他是一个乡村医生,那时候还是村里的电工,一直老实本分,在村里口碑相当好,法院的这个判决还真是冤枉了刘叔!”仁厚镇县北村的村民陈小龙说。
原来在该镇担任副镇长的侯海龙也表示:刘春年当时是去劝群众不要闹事的, 谁知道后来弄成这个样子了。
同村的村干部同样表示“刘春年还让我把闹事的人往村里劝,他怎么能闹事呢?”
从2007年判决生效之后,刘春年就开始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这一走就是十三年之久,还要走多久,他也不知道。
“不管怎么样,只要我活着。有一口气就要一直走下去!”刘春年说。
收浇地费惹民怨 非法占地企业围墙被推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时间回到十四年前,那天是2006年10月14日。当天村长刘宝平通知村民们到村委会商讨灌溉田地的费用问题,许多村民都到村委会集中了。
而刘春年因为前一天就找了人帮自己摘苹果,于是吃过早饭就和帮忙来的刘凤惠去了苹果园,他们俩人一边摘苹果,一边聊天,突然听到有不少村民喊着去精英中学和信达铸造厂。
他们俩对此感到疑惑:不是说到村委会商量交水费的事吗,怎么又到学校和铸造厂去了?
“怎么村里去了那么多人?他们干啥去了”刘春年问道。
“我也不知道,要不咱俩也去看看”刘凤惠说。
说走就走,他们还没有走到精英中学呢,就发现村民们都在推铸造厂少批多占的西边围墙,而旁边不远处,精英中学的西边围墙已经被推倒了。
旁边的村民告诉他们,村里浇地的钱没让大家出过,现在村里的老人刘牛尔提出这钱要向非法占了村民土地的学校和铸造厂来出,得到了村民们的响应。来到这里没有人理,于是刘牛尔就让刘建平、刘兴才开着拖拉机把学校和铸造厂的围墙撞了个洞,大家借机把墙推倒,还有人砸了铸造厂的玻璃。
看到虽然推倒了学校和铸造厂之间围墙,但是没有人出来能解决灌溉浇地费用的问题,大家和铸造厂人僵持了一段时间后都散去了。
10月15日晚上12点钟左右,镇武装部部长侯海龙和村主任刘宝平敲开了刘春年家的大门。他们说,县里要了解“精英中学占地的事情”,让刘春年等几个代表去反映“精英中学非法占地的事情”。
“这个事我不想去,事情闹得这么大了。你们最好找其他人吧!”刘春年一直推辞。
“事情就这么定了,你也不要再推了!明天你必须去!”经过一阵劝说,两位领导撂下这句话就走了。
被指派做群众工作致含冤被抓
10月16日上午,刘春年接到电话后到了村委会,见到了陈同振、陈春来、陈宝善、张志明等其他几位代表,经过村民表决同意后,他们五个人一起去了县政府。
当他们到达县政府后,县里领导正在开会,于是他们就在政府三楼等待领导接待。
等了一阵子后,他们通过窗户,发现公安局门口有很多人。后来才听说,村民们原来都在广场上等候他们向县里领导反映非法占地的结果,县公安局发现有许多人在政府前的广场上集中,就找了几个人去公安局了解情况,结果被气愤的村民以为“公安局开始抓我们人了”,就纷纷前往公安局门口“讨说法”。
这时有村民打电话给代表们,说是啥也不要谈了,村里有人被抓了,村民都到公安局去了。刘春年就下了政府楼想问问情况,在广场门口碰到了侯海龙部长,侯部长让刘春年赶紧去公安局把村民劝回家,不要这县里闹事。
刘春年一看,光自己和几个干部,人太少,于是就返回政府大楼,把几个代表全部喊下来,一起去公安局门口给村民做工作,经过大家的努力,村民们都陆续回去了。
随后刘春年就往政府走,先后碰到了县里的好几个领导,一位耿姓领导让他去“公安局办公室和领导汇报”,当他到县公安局后,公安局的贾副局长说要跟他谈谈,可是还没等他进门,又改口说让他去一楼等一会儿。下到一楼不一会儿,贾副局长又让他上来谈,刘春年有些生气,就说“你们言而无信,净耍人。我不和你谈”,贾副局长生气地说“不谈的话把他弄到五楼!”
到了五楼,先后多名警察对其进行了审问,还把他和刘建平、刘兴才等人送到了顺平监狱,最后认定他组织煽动群众冲击了公安局,
2006年11月15日,唐县检察院以“刘春年、刘建平、刘兴才、刘牛尔”等四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春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县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积极参加,煽动村民聚众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春年煽动村民冲击公安机关,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轻判。
该院于2007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春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建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兴才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刘牛尔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不服判决走上申诉路
针对法院的判决,刘春年一直不服,说自己扰乱社会秩序村民们推倒学校和铸造厂的围墙时,自己也不在场,是推倒围墙以后自己才到现场的。说自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更是无稽之谈,村民围住公安局大门时,他在县政府,他去公安局是镇领导和村干部让他去劝解群众的,而且他也确实和其他村干部一起把群众劝回家了。
“我当时没有上诉的原因是法院的人告诉我,如果我上诉,就抓我回监狱,当我明白过来时已经超过了上诉时效。随后我就开始申诉了”刘春年说。
2009年12月,唐县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称: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刘春年他们的申诉。
接到驳回的通知书后,刘春年又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2010年12月1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你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了他的申诉。
申诉又一次被驳回,刘春年依然不死心,依然按部就班地到法院去信访和申诉。
到了2015年3月6日,唐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卫东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人刘春年提供新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本院(2006)刑唐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春年的刑罚存在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我以为看到了曙光,谁知道依然……”说起这段经历,刘春年眼中泪光闪现。
2015年,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1月9日作出了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刘春年先后向本院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原审被告刘春年的申诉。后原审被告再次向本院申诉,本院应驳回5审被告刘春年的申诉。根据《刑法》245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撤销本院(2015)唐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原审被告刘春年的诉讼请求。
“很明显,唐县法院发现自己判错了,准备纠错,可是考虑到上级法院曾对我做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结论,认定原判决应予以维持,就这样又一次浇灭了我的希望”。
“法院为了自己的脸面,把自己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让我承担,妄图堵死我申诉的路子”
在万般无奈之下,刘春年又向唐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材料,提出申诉。
( 唐县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
2016年12月19日,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唐检刑申再建【2016】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申诉人刘春年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刘春年2006年10月16日在唐县公安局做了群众的劝解工作,你院认定的刘春年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中起组织和指挥作用并积极参加部分事实不清。该证据有可能影响其定罪量刑。精英中学和信达公司存在违法占地情形,因此,你院对刘春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形。
综上,申诉人刘春年提供的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其定罪量刑,唐县人民法院(2006)唐邢初字106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对刘春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建议按照在审判程序重新审判。
刘春年以为这次终于可以申冤昭雪了,没有想到还是一场梦。
2017年一月十二日,唐县人民法院回复唐县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称“因2006唐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中,刘春年、刘兴才、刘建平是同一判决的被告人,此案已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春年、刘兴才、刘建平的申诉,根据法律规定,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2017年12月25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向唐县法院复函,“本院认为你院此复函理由无法律依据,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内部规定,也只是附条件作出了一般不予受理。你院仍可根据本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这一次唐县人民检察院的复函没有得到重视,法院没有再次作出书面回复。
在随后的时间里,刘春年也多次去找县里相关部门和领导寻求帮助,但是至今无果。
“我还会继续向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反映,不管怎么样,只要我活着。有一口气申诉之路就要一直走下去!”刘春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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