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要是性交易,发生性关系,双方自觉自愿,不涉及强奸的问题。但是有一些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跨越年龄太多的性交易、性关系,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例如小学老师和小学生多次自愿发生性交易、性关系,法律上也评价为强奸罪。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尔选系被害人吴某1(2002年11月30日出生)就读第三小学四年级时的科学老师,吴某1在该校读六年级时双方开始微信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陈尔选对吴某1言语暧昧。2016年7月31日下午1时许,陈尔选将吴某1约出带至其家中,在卧室内与吴某1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2时15分许,陈尔选带吴某1到位于“玉苍大厦”一楼的农商银行内,以自己名义办理一张农商银行借记卡供吴某1使用,并在开卡后存入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11日,陈尔选又在上述借记卡中存入人民币200元,同时发送微信红包“13.14”给吴某1。
真实案例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在本案中,男生是小学老师,女生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两个人相谈甚欢,聊天内容也非常暧昧不一般,然后聊天过程中两个人还谈到了发生性关系,或者会发生性交易的问题。最终,男生将女生约出来,带回自己家中,然后和女生在自己家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还带着女生去银行开户,给女生存了500元,把自愿发生性关系从情人关系变成了性交易。后来还多次给女生发红包,甚至还多次发生性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还是自愿的?男生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
三、案例分析
(一)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自愿也是强奸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指的就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违背女生意愿的行为。具备这个条件的性关系,就是强奸行为。
然而,还有一种特殊的强奸行为,即使女生自愿的、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会被评价为强奸罪。那就是女生不满14周岁。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概认定强奸。
(二)男生是否构成强奸,关键在于女生的年龄
由此可见,本案中直接关系到男生的行为是性交易还是强奸的唯一因素,就是女生的年龄,女生究竟满14周岁了没有。如果还没有满14周岁,则她们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女生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般来说都是不满14周岁的,至少极少数六年级的学生满14周岁。从本案女生的出生日期看,发生性关系时,女生还未满14周岁,因此,男生与其只要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都直接认定构成强奸罪。
(三)辩护策略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的辩护策略认为,自己具有性功能障碍,不可能与被害女生发生性关系,而且实际上也从来没有和被害女生发生过性关系。换言之,被告人的辩护核心认为,他和女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女生不满14周岁,他也是无罪的。
然而,非常不幸,两个致命的细节让男生强奸罪的证据更加充分:其一,被告人的妻子作证认为,他们两个人夫妻生活正常,男生不存在性功能障碍;其二,女生能够准确辨认出案发当时、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时,男生所穿的内裤、床单款式以及男生家中避孕套所存放的位置。
这两个证据细节,让大家都确信男生确实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双方自愿,即使是性交易,也因为女生未满14周岁,一概判决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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