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再代理一批投资者在广州中院进行超华科技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开庭。此前,该系列案已有部分投资者拿到赔偿款。
2020年前三季度,超华科技实现营业收入921,001,253.56元,同比减少-9.6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4,119,989.94元,同比下降194.08%;但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盈利15,337,229.16元,同比增长335.05%。根据此前超华科技方面分析,2020年前三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所处产业链受到一定冲击,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020年第三季度,其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及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公司订单充足且销售单价有所上涨,产能利用率提升,生产成本下降,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大增长。
此外,超华科技还在10月22日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其公司于近日收到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共300万元。超华科技表示,此次收到的政府补助,预计将会增加2020年度利润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将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时间不足1个月。根据超华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在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诉讼中,超华科技在2019年共支付投资者诉讼赔偿款5,874.26万元,在2020年上半年共支付投资者赔偿款2,522.93万元,前后共计8,397.19万元。目前,超华科技系列索赔案已有投资者二审胜诉,且超华科技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此前其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超华科技索赔案已有部分案件成功拿到赔偿款。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不足1个月,之前因信息不对称或持观望状态的受损投资者只有抓紧最后机会主动参与索赔,才能有效维护个人权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通过邮箱suopeitong@126.com进行索赔报名。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按照法院终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索赔之诉。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4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7年11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其他索赔股票: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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