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叶某
委托代理人:牛涵,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被告:宋某,住郑州市金水区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投资经营某某训练基地,实际出资共计900000元,三人共同占有该基地总股份的35%。2018年8月17日,经三人一致决定,由被告与案外人赵某签订股份退出协议,约定将该股份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案外人赵某,由某某基地向原、被告三方支付股权转让费850000元。经由两次结算,某某基地已向被告支付714148元,按照原、被告出资比例,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505245.95,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350000元,剩余152545.95元至今未支付。
【案件分析】
经过庭审审理,被告仅认可抵扣135286.25元,并且还将被告垫付的工资掺和进来,但因原告主张的第两次抵扣没有被告签名,故法院不认可第二次抵扣金额,仅按照被告主张的进行判决,最终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60820.23元。
【焕廷律师提醒】
原被告三方在合伙时签订的有入股协议,散伙时签订的也有股权转让协议,整体来说较为完善,但是问题出现在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上。并非是由股权受让人直接支付,而是先由被告消费、垫付等,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期间环节较多,任何一环出现问题,最终都不能拿到全部的钱。
合伙时都是想着做一番事业,散伙可能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是山不转水转,因此,合伙、散伙时签协议是最基本的保障,但我们更为注重的是投资款如何退回,股权转让越简单越好。
文章参考资料:http://www.huantinglaw.com/lingyu/zqzw/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