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只要谈到人口问题,必然会引起吃瓜群众的一顿热议,相关事件大概率也会盘踞热搜。近日,工信部前部长苗圩在财新峰会上关于人口问题的演讲再次印证了这一规律。
苗圩的演讲内容十分直接,主要是点明,近年来我国其实已经走出了人口红利期,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其引发的经济增长、人口就业等一系列后续问题需要得到高度重视。
事实也的确如此,我国人口峰值临近,年龄结构也发生变化,劳动力年龄人口从2010年的74.5%到去年的70.7%,老年人从2010年的8.9%到如今的12.6%。
其中, 苗圩的一句“全面放开二胎未引发生育高峰”戳到大众痛感,“女性为什么不生孩子”、“年轻人为什么不生孩子”、“不生孩子养老怎么办”等等问题一拥而上,其中也有人认为,女性生育意愿不强跟《婚姻法》的规定不合理也有一定关系。
甚至有女性说,“真的害怕结婚,因为感觉婚姻法越来越不保护女性”、“不愿意生孩子,因为自己生孩子付出的代价被视作理所应当”等等。
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工具,在某类社会现象背后的确总会有法律的作用,那么,在生育这件事情上,法律真的需要背锅吗?通过法律规定,真的能够促进生育吗?
《婚姻法》颇受争议的一点主要是其对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虽然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但实践中,家庭主妇的弱势地位依旧异常明显。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模式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婚姻家庭的写照,即由男性在外面打拼赚钱,女性在家中照顾老人孩子,承担绝大多数的家务。
这使得一些男方往往认为,女性只是在家中干没有技术含量的家务,根本不应该在离婚时分配(或者应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平分。
有人会问,《婚姻法》不是规定了家庭主妇可以得到补偿吗?的确,法律有所规定,但并没有那么理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对家庭主妇进行补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夫妻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各自独立,而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书面约定(事实上约定了对普通女性更不利),并且,补偿数额标准也没有,导致这一条虽然看到了家庭实务的意义,但依旧没起到什么作用。
现实就是,“婚姻法只保护有产者,不管你是女人或是男人,也不管你在婚姻中付出多少”,对于家庭主妇而言,男方若不愿意与你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积极转移自身资产,你并没有什么有效办法,所以我挺能理解张桂梅校长的“苦心”。
这就引发了两个结果,一好一坏。
好的方面,《婚姻法》其实变相地在要求女性独立,因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并不能获得更多,因此也激发了女性的独立意识,“飞上枝头变凤凰”、“灰姑娘”、“婚姻改变人生”等思想开始变少,秉持“女人当自强”、“自力更生”等原则的独立女性越来越多。
彩礼问题(在明面上)也得到一定遏制,起码在法律层面,彩礼返还问题得到了明确,部分女性想通过婚姻获利也不大行得通了,毕竟男方在婚礼时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并不难达到。
现实案例中,通过“彩礼返还”要求女性退回财产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对基层女性来说十分不利,对基层男性来说是一种保护,算是合理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返还; 若结婚,但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坏”的方面,或者说是《婚姻法》的合理性所引发的另一个副产品是女性不再被圈在家庭之中,也就是某些人说的“女人越来越不安分了”。女性越关注社会劳动,就越不愿意进行生育,这是一个社会规律,经由无数国家、无数时代所印证。
既然彩礼靠不住、全职太太权益也靠不住,那不如自己打拼,这一打拼,女性们也就不愿意使生育成为自身发展的阻碍,也就晚育甚至不育。毕竟,真正生养过孩子的女性会知道,工作挣钱、自身独立肯定比在一亩三分地里照顾吞金兽要舒畅。
更何况房价、教育、医疗、养老等几座大山压下来,女性进入社会工作是必然的,单靠男性一人很难抵抗社会压力,这也加剧了女性不生育的“正当理由”,即经常听到的,“我生孩子不工作,你一个人扛得住?”
可以说,《婚姻法》是合理的,因为打击“卖女儿”观念、女性独立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全职太太的弱势地位依旧没有得到保护。
而不管是合理的规定、还是不合理的规定,它们与现实的几座大山一起,将女性推动了女性走向社会,投入劳动之中,直接使得女性“不想生”、“不能生”。
除开男女平等,《劳动法》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是一大诱因。
《婚姻法》将女性从家庭推进社会,《劳动法》将女性固定在劳动岗位上。无论现在落实效果如何,《劳动法》对女性劳动权利保护日益完善。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这本来是好事,但偏偏在“生育”这一块的落实效果不太好,对女性产假、哺乳假等法律规定越完善,用人单位就对雇用女性劳动者越慎重,这也倒逼女性需要做出选择。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压力不断变大,选择“放弃工作回归家庭”的女性数量在一点点变少,选择“独立女性晚婚晚育”的女性数量不断增多,毕竟就像某些网友说的,“当富婆不比当黄脸婆要好?”
与《婚姻法》同理,我们不能说《劳动法》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也不能把生育率降低的锅甩到法律头上。
不得不说,鼓励女性独立、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等法律精神、法律规定、法律制度并没有错,而这也确实在某一程度上,降低了女性的生育意愿。
但也必须要意识到,生育率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的确会起到催化作用,但其根本原因还是时代的不同、经济形势的变化。
如果要问法律能做什么?肯定不是制定所谓的“单身税”或“强制生育”,而是应当保障全职太太在婚姻中的权益,给愿意回归家庭的女性以安全感;
应当通过强制、补贴等途径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使其不必做出“要孩子还是要饭碗”的抉择;
应当协助解决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与其他社会工具一起,把房价、教育、养老、医疗这几副强效避孕药停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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