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以其极高的死亡率,极强的传染性,使得人们谈艾色变。艾滋病在世界各地都有发生,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关爱艾滋病患者,世界卫生组织将历年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男女婚检时,一方查出患有艾滋病,医生是否该告诉另一方?针对这样一个问题,本文从以下角度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从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来看
《婚姻法》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属《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精神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这类疾病、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疾病等。其中,艾滋病明确为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来看,可以认为一方患者有艾滋病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自始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强制婚前检查的情况下,作为医生来说对艾滋病患者的保密的不作为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将不能结婚的疾病告另一方的作为义务,在两个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医生恐怕要履行作为义务,将一方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告知另一方。而在非强制婚检的情况下,医生的作为义务似乎弱化一些,应履行不作为义务,为患病一方保密。
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来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取消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赋予了患病一方结婚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这种情况下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男女婚检时,如果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没有义务告知另一方。而是赋予了患病一方,登记结婚前的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此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艾滋病患者结婚的权利,也履行了医生的保密义务。但是,当患病一方基于某种私利,或真正爱另一方,登记结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被传播艾滋病的概率极高,在一方生命法益将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作为医生是否有更好的理由,将一方患病情况告知另一方呢?答案是肯定的。
医生可援引紧急避险而合法地告知另一方
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优越的法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法益的合法行为。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说,紧急避险也是医生免责的法定理由。
医生在损害患病一方的隐私为代价,保护了另一方生命健康法益,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医生将一方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告知另一方,损害了一个法益,而保护了更优越的法益,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因此,婚前检查时,如果医生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可援引紧急避险的规定,合法的将一方患病情况告诉另一方,无须负任何法律责任。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根据现行有效《婚姻法》的规定,医生在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与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法益面前,存在着作为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从法益衡量的结果来看,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而损害患者的隐私权;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来看,医生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而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从保护法益及法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医生可援引紧急避险,来保护更优越的生命健康法益,将一方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合法的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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