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
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49********,汉族,大专文化,原鄄城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鄄城县**小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鄄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在担任鄄城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审计、鄄城县某某开发公司招工等职务上的便利,于1996年8月,使用自己正在上学的儿子龚某的身份为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侄子龚某1办理了鄄城县**管理局下属的鄄城县某某开发公司招工手续,龚某1以龚某的名义在上述公司上班几天后,因嫌工资收入低就不再上班。1997年3月,被告人龚某某以照顾干部子女的名义,将龚某在鄄城县某某开发公司的工作关系调入鄄城县**管理局,并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自1997年11月至2016年5月,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从鄄城县**管理局领取工资人民币184168.56元。除27965.28元人民币用于上交鄄城县**管理局的务工经商费、慈心一日捐等费用外,其余156203.28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2019年4-5月,被告人龚某某将人民币156203.28元的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鄄城县委任免通知、鄄城县人民政府文件、鄄城县**管理局会议记录、干部介绍信、个人工资查询明细表、工资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取款凭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龚某、龚某1、张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张某1、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1、杨某某、周某等12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京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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