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20时许,山东齐河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在晏婴路冰上渔村饭店门前,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打。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出租车司机王师傅眼部淤青,刘某龙身上有血迹。
经初步调查:
刘某龙,男,32岁,黑龙江省穆棱市人,现住齐河县城区,从事理发业。
左某健,男,35岁,齐河县祝阿镇三王村人,有多条违法记录。
当晚,刘某龙、左某健、张某等人在冰上渔村饭店饮酒。酒店服务人员称:刘某龙等人走出酒店时,其中有人划伤手,流了不少血。刘某龙等人出门后,准备搭乘出租车。出租车到达后,有人想乘车,有人不想乘车,意见不统一,出租车司机王师傅便驾车离开。
没开多远,王师傅从观后镜中发现他们又向他挥手,便将车倒回来,有人对其辱骂,王师傅下车准备与其理论时,被一拳打中眼部,而后立即电话报警。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民警将刘某龙、左某健带到派出所办案区。民警根据执法流程要求,对刘某龙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刘某龙拒不配合工作,大吵大闹,并进行自残,用拳头击打自己的鼻子,导致流血,而后向民警脸上吐血水,采取掐脖子、推搡、踢打等方式殴打民警和辅警,暴力抗法。
11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齐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同时,对左某健等人殴打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将另案审理。
为保障执法安全,防止涉案人员在办案区域实施袭警、自伤、自残等行为,民警将对涉案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这是办案程序的需要。刘某龙酒后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拒不服从管理,并实施极端手段,暴力抗法,挑衅警察执法权威,严重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法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齐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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