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新京报报道截图
王玉琴律师按
2020年11月2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宽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下是案件刚发生时,王玉琴律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现转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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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按
家庭不是从轻判刑的避难所,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不是只能构成遗弃罪,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日20时许,马某宽将79岁瘫痪老母亲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某处,见四处无人后,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倒进去,并用黄土封住,但没有用脚踩瓷实。5月5日,马某宽妻子报警,警方成功救出被活埋的母亲,目前母亲生命体征平稳。
观点分歧
马某宽构成什么罪?
一种观点认为,马某宽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某宽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说法
王玉琴律师认为,马某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一、两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很大,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常有人利用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辩解自己是遗弃不是故意杀人,试图以此获取较轻的判决结果,因此,必须厘清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准确定罪量刑。
二、两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是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例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医院、救助站门口、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反之,故意将无自主行为能力的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此种“遗弃”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三、马某宽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5月2日20时许,马某宽将母亲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看到四处无人后,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倒进去,用黄土掩埋,但没有用脚踩瓷实。5月3日凌晨2时许,马某宽回到家中,告诉妻子,自己将母亲送到靖边县新车站,然后雇车送到亲戚家中了。当家人赶至车站寻找母亲时,马某宽离开家人视线,与家人失去联系。马某宽妻子报警,3日后,警方找到马某宽时,马某宽仍然坚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
从犯罪地点来看,遗弃母亲的地点位于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万亩林,人烟稀少,被人发现的可能性极低;墓坑深两米,母亲又瘫痪,根本不可能自己爬出来;即使呼救,声音也极弱,几乎不会有人听见。马某宽选择的犯罪地点,没有给母亲一点获救的机会,明显是要母亲的命!
从犯罪手段上看,马某宽将母亲倒进废弃的墓坑,并用黄土掩埋。因为缺氧,母亲随时可能窒息死亡;因为瘫痪,母亲自己不可能爬出墓坑;用黄土掩埋,不易被人发现,杜绝他人救助的可能,这已不仅仅是遗弃行为,而是积极的故意杀人行为。
从事后马某宽的一系列行为来看,马某宽一直都在扰乱家人和警方的视线,拖延救助母亲的宝贵时间,明显不希望母亲被救助,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综上,马某宽具有杀害母亲的主观故意,又积极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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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
活埋亲生母亲,并百般拖延救助时间,事后毫无悔意,马某宽简直泯灭人性,令人发指!目前,马某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惩!
案情参见
北京晚报《警方通报男子将瘫痪母亲活埋,细节公布!老人被埋3日生命体征平稳》
公众号:xingsh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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