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为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体系。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房屋所有人,而本次的答复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即能继承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所有。
同时,按照房地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这意味着若宅基地上无已建立的房屋,继承人无法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为有意进城的农村青年子女进城解除政策担忧、提供制度保障
此次答复通知不仅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法律保障,同时对城镇化的推动作用也十分显著。如今,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众多农民进入城市工作且有购置房屋的意愿,但这些人群有着担忧转为城镇户口后宅基地被收回、失去农村房屋产权等一系问题,而迟迟未落户城镇。
如今答复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为农民进城落户消除了后顾之忧、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对进城持观望态度的农民进城发展,落户城镇,进而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同时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意味着住房需求的提升,未来的城市房价将有更大的上涨潜力。
三、为乡村振兴、发展农村新业态提供“催化剂”
此次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的不仅为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还旨在进一步盘活宅基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当前,无论是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加强乡村振兴的制度供给角度,放开宅基地和农村住房使用权的呼声尤为迫切。随着农民进城,农村出现了许多闲置的农村房屋;同时,很多城市人下乡创业,因此对农村闲置房屋也有需求,但本次的改革并不是意味着城镇人口能在乡村买房置地,在农村开展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活动,而是为了既能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
总结
此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答复通知在制度上突破了基于农村户籍制度规定的村社成员权限制,同时保障农村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进程、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改革仍在进一步完善,各界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持期待态度,制度改革的影响仍在进一步实质性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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