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特色江门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其中,新会区罗坑渔夫子海鲜楼
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曝光
广大市民、消费者
遇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
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新会区罗坑渔夫子海鲜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7日,新会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坑渔夫子海鲜楼经营的罗氏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平一鱼档被验出孔雀石绿...
潘连格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颡鱼案
2020年4月24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潘连格经营的黄颡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孔雀石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中自2002年12月24起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黄颡鱼(淡水鱼)所检项目中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0号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0号显示,孔雀石绿是禁止使用的药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开平市公安局处理。
*封面与图文无关
来源丨江门市场监管、开平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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