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聚焦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管“直播带货”“搭售商品”等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10月21日新华网)
此次新规的亮点在对经营者的责任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约束。据报道,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网络直播活动的信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此外,新规还划出了“硬杠杠”,在权益上为消费者撑腰。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默认同意选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当然,新规不光是对“直播带货”等立规矩,也为经营者“挣口袋”。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等。与此同时,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对于“零星小额交易”也明确了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
直播带货已然成了电商的新模式,是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的有力手段。据统计,仅今年一季度全国电商直播就超过400万场,网络零售对消费促进显著。当然,直播带货因形式多样、产业链条复杂,网络主播、发布平台、产品供应商等参与者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进而在带货直播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此次新规无疑对解决直播带货中的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全、三无产品等问题大有裨益。
直播带货既要“带标”又要“带法”,合理规管正当其时。直播带货要以标准化为导向,以法治化为规范,充分激活带货主播、出货企业、发布平台、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底线思维,真正让直播带货向阳而生,行稳致远。
(图片来自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