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有一微博网友发文爆料,有一男子在推特上炫耀自己包养未成年幼女,并配有多张大尺度照片。
被爆料男子的推特账号名为“爱萝莉”,自称是“一个中年人的小号”,账号用来“记录和包养的干女儿们的真实生活”。该账号所发布的信息定位显示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据网友上传的截图显示,其自称有3个“干女儿”,“彤彤是亲女儿同学,今年15岁”,称其与彤彤发性关系时彤彤才14岁。
其自称另外一名“干女儿”叫乖乖,并表示“年龄原因仅限粉丝了解”。
甚至该男子还曾在跟“干女儿”发生关系时拍照录像,并表示“长大了骗不了了,现在不让拍了,也不让录像了”。
19日,根据相关部门最新回应,已注意到微博上的爆料信息,已经进行立案、核实与调查。
虽然这一事件的真实性与具体细节暂时还未完全披露,但在强调未成年保护、幼女性权益保护的社会背景下,这一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该男子的说法在网上引发很多网友的愤慨和质疑。不少网友也发出疑问,“这要是真的,这个男的会被判多重?”
首先,现在还不清楚这一男子对未成年少女是进行了奸淫、还是仅限于猥亵(若此事属实,大概率可能二者行为都有)。
《刑法》修正案才公布不久,此次草案中就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主要是对奸淫幼女犯罪、猥亵儿童罪进行量刑上的修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此次《刑法》修正草案规定对猥亵儿童、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若奸淫幼女与猥亵都有,那么轻罪被重罪包含,该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若按照《刑法》修正案所言更重刑罚,那无期及以上就挺有可能了。
关键的是,该男子还有网络传播、奸淫多人、欺骗受害人(从“年龄大了骗不了了”等言语可推断)等加重情节,即使《刑法》修正案暂时赶不上适用,该男子估计也是奔着无期去了。
有人说,如果幼女是自愿的呢?
都已经宣传了这么多年,不会还有人认为,只要幼女自愿,奸淫行为就是合法的吧?不会吧,不会吧。
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认定为强奸,这是一个红线问题,基本不会有所动摇。而该男子以往发的推特都自认了与其中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在其14岁,非常猖狂。
同时,也有网友敏锐地发现了一个问题,该男子似乎是在推特上进行相关信息传播的,而推特并未国内通行的社交软件。
是的,该男子的这一“翻墙”散播不良信息行为也是违法的。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俗称“翻墙”)
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7月,常德一男子通过“翻墙”软件访问境外色情网站,就被处以警告处罚。
翻墙浏览不良信息本身就已经违法了,何况还散布不良信息,因此除开刑事责任,该男子的行政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不过,到这也有人问,“万一万一是假的呐?”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也想过,虽然目前证据看起来不像是假的,但万一是假的呢?分两种情况:
一是举报者通过各类技术进行图片修改、捏造事实等手段,诬陷信息发布者,那么这个举报者就涉嫌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因为,很明显举报者就是要置其于死地。
但这种情况不大可能,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也没有过节,且被举报者确实发布了太多相关信息,捏造难度太大。
二是,被举报者只是炫耀,与其发生关系的女生已成年,一切都只是“营销”。
这种情况就类似于前段时间的“直播强奸未成年人案”,事后证明只是一场色情直播表演,当事人虽未真的涉及未成年人,但传播淫秽制品也是事实。
不过,根据现有截图、信息、公安部门采取的动作等,这一切并不仅仅是该男子的吹牛,真实性可能比较大。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性权益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事情,我国也为之做了大量努力。
毕竟孩子何其无辜,“亲女儿的同学”都能下手,甚至还将这些当作炫耀的资本。
孩子是未来的希望,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父母的希望,他们容易上当受骗,容易遭受伤害。
根据其所言,该男子自己也是有女儿的,如果自己的女儿被其他成年男人这样对待,他又该是何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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