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检察网2020年10月13日公布的案件公开信息获悉: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1年生,初中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郑某乙系郑某甲的儿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灌云县**镇**街一家鞋店看见其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丙在一起,怀疑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心中生恨,与刘某某、郑某丙发生争吵。被害人郑某丙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郑某甲电话联系其儿子郑某乙并指使其殴打郑某丙。当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乙携带作案工具木棍(木质洋镐柄,长约92cm,直径约8cm)并驾驶面包车(苏G0****)至灌云县**镇**村**庄郑某丙家南边水泥路上,发现被害人郑某丙后急刹车堵住郑某丙,从车上拿出木棍殴打郑某丙左侧腰部等处,致被害人郑某丙受伤倒地,之后,郑某乙电话联系其父亲郑某甲至现场。被告人郑某甲到达现场后继续殴打郑某丙并用脚踹郑某丙左侧腰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丙脾破裂、腹腔积血并行手术治疗,属于重伤二级;左侧第10、11、12 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冲动是魔鬼,逞一时之快不仅将自己送进牢狱,还害了90后的儿子!真是得不偿失!希望大家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后果很严重!
来源:灌云乐生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