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但使用不当、透支金额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信用卡持卡人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期限、欠款金额和还款顺序(一般银行会还清银行手续费和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先收到还款后,如有剩余再还清本金)。还款时尽量还本付息,否则可能会计算复利。持卡人应保持预留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掌握银行托收情况,最迟在两次银行托收后三个月内还款,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差异。两者都是客观上造成透支,但善意透支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当时透支款及利息的意思,而恶意透支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偿还能力,所以采取潜逃的方式逃避债务。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开证行的两次催收;二是拖欠三个月以上未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单据而不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因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二、是因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构成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本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列举了6种情况如:
明知不能偿还仍进行大量透支并且不归还借款;
胡乱挥霍透支借款不还;
透支后,隐瞒、改变沟通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资金催收的;
这些情况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三、“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尚未归还或拒绝归还的款项,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复利等费用。
四、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决之前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偿还透支利息的,从轻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能依法查处“恶意透支”的欺诈行为,又能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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