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播州区人民法院受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袁仕刚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播州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袁仕刚等人纠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形成以袁仕刚为组织、领导者,袁丁、赵继红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袁仕刚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播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仕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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