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在中国古代那个中央集权、皇权至上的社会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应当受到很多的限制,但事实真的如此么?根据一些宋朝时期的文献记载,在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中,皇权无力控制村落居民。在这些天高皇帝远的领域,皇权只能放任村民们“自在”生活。
因此,村民只要能够按时纳税服役,保持乡间社会秩序稳定,皇权控制是相对无力、松散的。但这并不是说皇权的控制是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宋朝广大村民生活在一个庞大且细密的社会控制网络之中,这其中有来自皇权渗透于乡间的“官治”控制网络,它表现为刚性的行政治理;也有“以民治民”的“半官方化”乡役管理模式“民治”,所谓的“民治”其实质上就是“官治”的延伸与变异,他统治村民的方式更加隐蔽;此外还有交织于“官治”和“民治”之间的、柔性的儒家纲常教化理念,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三纲五常”。在“官治”“民治”与儒家纲常教化的共同治理下,宋朝村落的乡间社会秩序相对和谐。
村民们“悠然见南山”的“自在生活”
在徐州的古丰县,有一个朱陈村,这个村比较偏远,离县城有百余里。走进村里就能听见妇女们织布的梭声,能看见牛和驴走在街道上,据说这里的村民祖祖辈辈守着家里的田地,从不出远门,整个村子一副男耕女织的和谐景象。
这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的《朱陈村》,诗里就描述了徐州朱陈村人的生活境况。虽然诗词会添加一些艺术创作的元素在里面,但是艺术来源于生活,这朱陈村的生活状态就应当是唐朝远离城市的村民日常生活的真实描述。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改朝换代,古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变化都相对缓慢,像白居易诗中描述的这一历史场景,应该不只出现在唐朝,宋朝时期村民们的日常生活,似乎也该是这样的。
“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南宋 辛弃疾 《清平乐·村居》
这种自由自在、怡然自得的快乐生活,着实令人向往。正是基于这种描述,人们开始认为,古代中国传统农民生活在一个几乎不变的社会中,他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这里所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应当近似于不受任何约束、随心所欲的“自在生活”。但是,生活在传统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生活在宋朝的村民们,真的能够享受这种“自在生活”吗?在这里我们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宋朝时期疆域辽阔,生活富足,人口众多,那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们似乎真的就应了这句“天高皇帝远”,皇权的管控力是远远达不到的。至少从表面上看,这些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私”的领域,皇权没有必要也缺乏控制每一个人日常活动的能力,村民们是“自由自在”地生活着的。
比如在民众信仰领域,宋朝统治者曾试图控制民众信仰,但村民们似乎并不买账,他们更愿意信奉那些“灵验”的神明。这就说明在一些民众的生活领域,皇权的触角无论如何延伸,都无法控制或改变村民们自己的思维方式,只能放任村民们“自由”地享受其精神生活。
像村民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样的日常生活,几乎都是村民的“自在生活”,皇权对此往往无法约束,它只能通过乡规民约等基层社会自己认定的“规范”进行渗透。像是岁时节令、婚丧嫁娶、文体娱乐、方言文字以及家法家规、传统习俗惯例、乡规民约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范着村民们的日常生活。这其实很好理解,在处理关系到一村村民整体利益的事情时,民众心里都有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想法,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哪怕是为此要欺上瞒下,恐吓、诽谤、侵欺村民。虽然这样的“规则”会让个别人心理产生抗拒,但最终也必须无奈接受。因为如果不接受,就会被众人排挤,无法正常生活下去。
上面所说的这些“规范”“习俗”,虽然能看到一些皇权的影响,但皇权要想完全控制是几乎不能的。再就是乡间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劝诫也就是那些儒家纲常或佛教教义规劝、宣扬的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这些东西并不是官方制度法规能约束控制住的。更何况皇权设定的法制本身就是可议的,在许多方面根本不具备严格的监督体制。也就是说,广大乡村民在这些领域中是依靠“民治”的,也就是“以民治民”的“民治”,可以看作是村民们“自在”的生活和现实社会中近似“权力真空”的存在。
这种权力的真空,除了会带来村民的“自在”生活,也会带来一些灰色地带,比如宋朝时期就出现了官匪一家,横行乡里的情况。所以虽然宋朝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使皇权无限渗透到每一个空间之下,但皇权的社会控制力,并未完全地控制广大村民。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陶渊明《饮酒》
因此,人们认为维持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为而治的“礼治”的社会。中国传统农村绝大多数村民聚族而居,一出门就发现这是我二大爷那是我小姨妈,一个村的村民基本都沾亲带故,村庄人口基本不流动。村民们普遍都过着陶渊明所说的“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生活。所以人们认为,在这些下层社会生活中,皇权是真空的。
但是,贵为天子的皇上,真的会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么?我们刚才说过,宋朝的乡村呈现“官治”与“民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所以,一旦村民的“自由生活”影响了皇权和行政机关的运转,那皇权和官府就会对村民进行管控。
“皇权至上”社会下渗透到百姓生活中的“官治”
宋朝建国后,为了治理唐代末期藩镇割据,地方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加强了对州县的控制,更将这种控制渗透到乡村,这种对乡村的控制一般是由县政府完成的。为此宋朝还专门制定了州县官的考核标准,像是宋神宗时期就制定了“四善”、“三最”的考核方法。
“一、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时;二、治事之最: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三、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四、养葬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赈恤困穷,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城野遗骸无不掩葬”。——南宋《庆元条法事类》
单论宋朝对村民的管理制度是近乎完美的,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能完美的执行。虽然宋朝的县官经常“下乡”,在村中办公,但老百姓却发出了“纵吏下乡,纵虎出柙”的感叹,纵然如此,却不难看出宋朝统治者希望皇权不断下沉的想法,地方官员操控村落的痕迹也更加清晰具体,皇权对于村民的控制似也强化了。
“官治”控股下的“民治”模式
宋朝时期州县官府遍设各地,数量极多,但是官僚队伍数量有限,很难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居民的直接管理,尤其是管理那些住在偏远地区,穷乡僻壤的村民,更是难上加难。为此,宋朝在县级官府之下又设置了乡里、耆管、都保等乡村体制来强化对村民的管理,但这样的制度却会耗费巨大的财力,最后也是难以执行,所以,宋朝就依靠一部分乡村富豪精英协助或替代地方官府管理乡村,也就是“以民治民”的乡役人制度。这样既能节省朝廷直接管理的成本,又能很好地管理民众,可谓是一举两得。
后来,乡役制度演变为保甲法,保甲编制设定为小保、大保、都保,将基层单位进一步压缩,这让皇权及政府对村民控制的触角继续向基层渗透。乡役人就像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但他没有官治,所以也不由政府发放俸禄,这些乡役人在各个村庄的管理中心发挥了一些作用,但人性总是难以琢磨的,这些乡役人因为没有俸禄,时间久了,在村中搜刮民脂民膏也是常事,但当官府不断剥削村民时,乡役人也会站出来为村民说话。总体来说乡役人制度是一种刚柔相济的民间治理方法。
在宋朝除了乡役人制度还有义役、义田、义学、义庄、义仓等民间的“自治”组织。这些最初的民间组织,在政府介入后,就逐渐的被“官方化”了,但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部分最为突出,所以依旧被认为是一种“自治”组织。
纲常伦理教化———潜移默化的意识观念控制
儒学是中国的国学,自汉朝独尊儒术开始传承多年,到了宋朝时期,儒家纲常理念依旧是政府控制村民的一大措施。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的乡土社会呈现出“礼治”的社会,这些传统惯例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人们日常言行的准则。如果人们的言行,包括交往之中的进退揖让,符合礼的准则,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而违反或不合乎礼的言行,就会受到舆论的抨击,甚至强力制裁。
“人性有男女之情,妬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哀有哭踊之节,乐有歌舞之容,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乡饮之礼废,则长幼之序乱,而争斗之狱蕃;丧祭之礼废,则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众。”——《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
中国古代统治者控制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礼法相融,以“礼”为准则建立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深深地烙印在民心深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品格和中华文明。尤其是宋朝以后,随着儒家知识和佛教教义的儒化及其宣扬的普及,导致了“宗法伦理庶民化”的趋势,纲常理念影响了越来越多民众的精神层面。
当时的地方政府除了要求人们遵守朝廷制定的政策法令外,还出台了一些非硬性的纲常教化概念,从而导民循礼,劝民行善,化民从俗,致民孝悌,蔚成风尚。这些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教化理念,逐渐深入民众的意识之中并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强化了朝廷对普通民众的精神束缚。
大力推行易风移俗以便教化民众,是统治者的柔性治理策略。早在雍熙二年,宋太宗就命令地方官对一些地区不合于礼的特殊风俗进行柔性开导。宋朝村落的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遵循,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人们对于这些规则的认同是与生俱来的,认为遵循它们是理所当然的。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深层次的,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化为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知,就像是法律和道德一样,法律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实施,而道德就依靠人自身的认识来保证。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从民众意识深处的劝导,达致社会教化的目标,从而达致期待中的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
结 语
两宋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一直处在“官治”与“民治”的结合控制下,所以那时的乡村社会也并不全是皇权的“真空”地带,皇权在试图以刚性的形式向乡村渗透的同时以儒家纲常理念柔性的教化着村民。在宋朝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社会背景下,官本位思想是无所不在的,也就是说“官治”的影响力几乎是无所不在的,所以“民治”是“官治”的延伸,是“官治”的附庸。
与前朝相比较,不难看出,宋朝时期“民治”模式的突出,以及多种治理模式的糅合,让宋朝时期的村民治理模式呈现出多元化。为了避免官民之间、贫富之间的矛盾和阶级分化,政府治理村民的举措越来越隐蔽和深入。但在日常生活的很多领域中,尤其在一些村民“私”的领域中,皇权却持一种漠视、无视的姿态,只能听任村民们“自在”地生活。但是,历史文献显露出宋朝村民的这种“自在生活”,并非“皇权不下县”模式下的“无为而治”,也并非西方语境下的“乡村自治”。宋朝村落间官治的控制体系及其各种变异的官治网络是无处不在的,所有村民都被笼罩在这一网络之下。
有句话说得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农民的身分不可以说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都是属于皇帝的,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就宋朝而言,由于州县官员设置太少,所辖地方村落民户太多,所以就出现了官治力量的不足,于是宋朝政府就采取了“以民治民”的“民治”策略,作为“官治”治理模式的延伸和补充。
综上所述,宋朝村民这种所谓的“自在”的生活是有局限的,并未完全摆脱“官治”庞大坚实的网络。皇权对于村民们的控制绝非“挂名的、无为的”,“国家不在场”的历史场景是宋朝村民视域对于“国家”不会带来丝毫有害行为才呈现而出的历史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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