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到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相关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三年期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加起来超过了4万人。数量之大,可谓触目惊心,以下笔者试着分析个中原因。
根据这一报道,从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总人数超过4万,则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至少为4万,甚至更多,且这个数据仅为最终被确定犯罪的总人数,还有更多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性侵未成人案件,因此,这三年间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远远超过4万人,可谓触目惊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原因极其复杂,有来自性侵者变态的性心理趋向,有来自未成人本身人生观、价值扭曲,有来自家庭及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也有来自社会等诸多原因。以下笔者从刑法角度,试着分析一下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
刑法关于妇女的定义,导致犯罪成本降低
◆ 刑法规制性犯罪的罪名
细数我国刑法所有罪名,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一章中,规制性犯罪的罪名只有两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涉性犯罪的规定并不细腻,略显粗糙,大量边缘性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在对法益的保护上有不周到之感。参考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可以看出,德日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条文及所涉罪名非常多,行为与行为之间衔接严密科学。
◆ 妇女
在辞典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指已婚妇女。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幼女。而对妇女有重要意义的莫属刑法。
我国刑法将已满十四岁的女性定义为妇女,未满十四周岁的定义为幼女。
◆ 未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可见,未成年人包括刑法上的幼女或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
◆ 十四周岁是对涉嫌犯罪量刑的拐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十四周岁是决定行为人量刑轻重的巨大拐点。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是强奸罪量刑最轻的情形,为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本款中的被害人仅指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即刑法上的妇女;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款规定是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款中被害人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即刑法上的幼女;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本款规定,针对幼儿情节恶劣的,最高刑为死刑。
本文开头提到的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人数,三年间达4万人次,就是指的针对不满十八周的人实施的性犯罪,包括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而我国刑法将妇女的年龄规定的过低,导致本是幼女年龄的女性被定义成妇女,而针对幼女与妇女实施的同样的性侵行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直接导致犯罪成本太低,一些有性变态心理的人更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莫让强制猥亵、侮辱罪成为性变态者的避风港
近来连续发生的几起有影响的针对未成年人女性的性侵案件,使得未成年人女性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在她们幼小的心灵上印上了本不该有的阴影,而这些性变态者却可能因刑法的规定,而仅受到较轻的处罚。
【新城控股王某性侵未成年人女性案】据报道,事发当天,周姓女子带了两个女孩进入王某所住酒店,一个9岁,另一个12岁,当晚王某支付给周某1万元,警方抓获嫌疑人后,女童经验伤,阴道撕裂,构成轻伤。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而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幅度提升很大,如强奸罪基本犯仅为三至十年,而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有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对行为人的量刑存在天壤之别,可谓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在本罪没有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情况下,对王某的行为只能按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想象竞合处理,最终也只能定性为强制猥亵罪,其法定刑最高为五年。
本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本款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本款中“其他恶劣情节”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辅以司法者的价值理念才定认定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就王某案来说,王某猥亵未成年女性,致阴道撕裂,构成轻伤的行为算不算有其他恶劣情节,确实值得商榷。
因此,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确有不明确之处,且适用上很容易导致量刑过轻或根本无法准确量刑的问题,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尚有修正的空间。
从刑法角度减少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侵犯罪,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从刑法上将十八周岁作为幼女与妇女的分界。十四岁在父母眼中心目中还是个孩子,而对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涉及公民人身权的重大事项,试想一个十四岁的孩子对自已性的决定权有承诺能力吗?!
二是针对不满十八周岁女性实施性犯罪,一律按刑法关于幼女的处罚规定处罚,满十八周岁的按妇女的处罚规定处罚;
三是增加强制猥亵、侮辱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明确“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四是增加涉性犯罪罪名,使得行为与行为之间无缝衔接。
结语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行为的恶劣程度上,令人触目惊心,每一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都在毁灭一个年幼的心灵和背后的家庭,每一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判罚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加大针对未成年人涉性犯罪力度及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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