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保定公交司机王某某在驾驶公交车右转时将一名骑车老人撞倒在地,致对方最终伤重死亡。经过一年的审理,今年7月,保定公交总公司一审被判承担73.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保定公交总公司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9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定公交总公司的上诉。
据了解,去年6月23日12时左右,公交司机王某驾车在恒祥大街与五四路交叉口准备向东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冯女士撞倒。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立刻停车报警并陪同冯女士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可冯女士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二大队在调查后认定,公交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王某赔偿了死者家属6万元并取得了死者近亲谅解,然而,对于保定公交总公司的赔偿责任认定却出现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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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死者冯女士有一个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常某(47岁),冯女士死后其妹妹已被指定为监护人,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常某的生活费应该按照法定年限计算,因此,常某的生活费计算20年为46.9万元,冯女士被撞身亡后的财产损失共计85万余。今年7月,莲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73.5万余元应由保定公交总公司承担,对此,保定公交总公司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理由是常某已经享有低保,其相应数额应该从赔偿金额中减扣,同时,考虑冯女士年龄与常某的关系,生活费应该认定为9年而不是20年。
2020年9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常某系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保定公交总公司提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务必和公交车一类的“巨无霸”保持安全距离,一个人的惨剧,一家人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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