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对商品房小区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划分并不是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1998年开始起草,2005年《物权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文向全国征求立法意见,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从中规定了国家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国家法律平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北京惠新苑小區共有産權研討會\中國法治觀察專訪楊帆教授
一、对于全国业主十分关心的小区人防车位产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小区建筑区划内除了明确属于个人专有部分和属于市政公用部分外的一切道路、绿地、和其它建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的人防设施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的商品房附属设施,人防设施建设资金也必须要按照第五十一条列入房地产建设项目总投资之中。另外小区大门限制非业主随便进出,因此,为小区配套的人防设施必定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而不是属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的市政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既不属国防资产也不属国有资产,同时也不属于人防办所有)。
商品房小区防空地下室是必须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商品房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既然小区人防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人防设施地下室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必然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商品房小区人防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不可不“防”。
四、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与物权法具有相同的效力。
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小区内物业所有权的划分标准,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它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都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而如何区分属于其它权利人或专有部分,此解释第二条规定需符合以下三种认定方式,(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如果能符合这三个条款,即可排除业主共有。开发将人防地下室画个线就卖给其它业主用作专用的停车位,则不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为了具体分清小区建筑区划内哪些物业部位、设备、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哪些属于市政公有,住建部于2010年发布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可以说是对《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具体补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将“人防设施”作为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与小区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路灯、污水处理设施、消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现场检查验收。
而对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应该无偿移交专业经营部门管理的供水、供电、供热等设施设备则不作为物业检查验收的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移交给市政专业经营的设施设备在今后老化更新时,业主将不再承担维修、更新费用)。
住建部于2010年发布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不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由此,可以认定利用人防设施用于停放汽车的人防车位产权属于业主所有,是符合《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标准。
福建省人防办答复省人大代表住宅小区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根据2003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物权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小区的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并不是一片空白,而是清晰明了的列定了划分原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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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求实—为业主说法论道,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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