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花垣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杨胜望受贿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杨胜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019年5月22日,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对花垣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杨胜望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8月26日,经湘西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湘西自治州委批准,给予杨胜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胜望在担任花垣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工作,和担任花垣县委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设的发展生产脱贫工程协调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力公司总经理王仕勇等人提供帮助和关照,充当“保护伞”,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3852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胜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9.3852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具有应当从重、可以从轻、可以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州纪委监委 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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