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了吗,最近有一个案件,说是哥哥借给自家弟弟几张银行卡,居然犯了法......
这你就不清楚了吧?这个弟弟是做诈骗的,他哥还借卡给他,no作 no die啊!
想知道这位在违法边缘不断试探的
“仗义哥哥”
后续如何了吗?
请看
近日,安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小东(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小东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初, 安溪人 小东在明知其弟小明(化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仍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其弟弟小明使用 ,并从中获利4000多元。经查证,上述银行卡已接收来自被害人小黄和小王的诈骗款项分别为一千余元和三千余元,该时间段 共流入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项182万余元。
小东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2020年9月2日,安溪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 法庭上,被告人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安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 小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小东认罪认罚,安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借给他人,让他人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列为新增加的罪名单独入罪。
“一旦你名下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会影响到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 。”法官提醒, 切莫因贪图私利而触碰法律底线,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外借,若被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协助他人完成诈骗等犯罪活动,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部分图源网络
文字:王志杰 丨编辑:傅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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