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尤其是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两个人只需办个婚礼,宴请亲朋好友,就算是正式结婚了。可事实上,只有登记领了结婚证,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
高女士和家住北京丰台区的未婚夫,经历了订婚、婚礼、同居、生子的全过程,在外人看来,两人已经是夫妻了,可问题是两人一直没有登记领结婚证。结果,在孩子四个月大的时候,两人发生矛盾后解除了同居关系,可孩子怎么办呢?
高女士和未婚夫沈先生是在2017年3月自行相识,经过一个月的相处,均感觉对方符合自己的择偶标准,于同年4月订婚。订婚后不久,高女士就查出自己怀孕了。
于是,两人在7月、8月先后异地举办了两场婚礼,并共同居住在沈先生准备的“婚房”中。这套“婚房”是沈先生于2011年购买,位于北京丰台区某村内,沈先生在其母亲创办的公司上班。
2018年1月,两人的女儿月月出生,随之而来的不仅有喜悦,还有因琐事而产生的矛盾。在月月四个月大的时候,高女士被沈先生的母亲赶出家门,女儿也被沈先生带去别处抚养。
于是,高女士将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月月归自己抚养,沈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一次性付清;孩子医疗、教育及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沈先生承担;沈先生给付因家庭暴力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万元;婚房由自己及孩子使用,购置的物品归自己和孩子,婚房所有权归自己。
庭审中,沈先生辩称,高女士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也没有稳定的住房,并且高女士缺乏母爱,不愿承担作为母亲应尽的义务,不适合抚养孩子。沈先生表示,月月自出生后一直随自己生活,自己和父母、育儿嫂都能够悉心照顾月月,为月月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有利于月月身心健康。沈先生还称,如果由高女士抚养月月,他对孩子的探望权将难以保证,所以,他不同意高女士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高女士与沈先生均主张月月由自己抚养,虽月月现随沈先生共同生活,但双方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而高女士在与沈先生因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后不久即提起诉讼,及时表达了主张抚养权的意愿,且当时月月尚在哺乳期内,目前月月刚一岁六个月,年龄尚幼,高女士亦不存在不适宜抚养月月的法定情形,故法院认为月月应由高女士抚养,沈先生应依法给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月月的实际需求,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予以确定。另外,因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高女士要求沈先生在给付抚养费之余另行承担医疗、教育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女士称沈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其要求确认婚房权属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月月由高女士直接抚养,沈先生每月给付月月抚养费4000元,至月月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不是儿戏,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后,作为父母更要负担起自己的责任。像高女士和沈先生这样“闪婚”、“闪离”,受伤害最大的一定是孩子,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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