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针对个人取得的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个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去,很多企业及税局人员都认为,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从税局答复来看,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明确这块是要缴纳个税的。
笔者此前撰文,就提出这块返还,即使奖励给财务人员也应该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近期税局答复
河南省税务局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9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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