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司法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将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sfjs@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邮编:100726。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解释(三)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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