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指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的权利。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任何人及单位不得侵犯。提到生育,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女性,而生育权,女性则当然享有且不可否认。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显然,我国对于妇女的生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其是否排除男性生育权?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关法律对男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男性就没有生育权吗?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并非单纯强调计划生育义务,其明确提出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显然,男性也属于公民,可以明确的是,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至少在法律层面是这样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际也并不排斥男性生育权,因女性在怀孕、生产和哺育过程中的付出与承受的艰辛显然多于男性,故法律出于关爱妇女角度对其生育权予以明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男性生育权的表现形式
是否生育。男性既然享有生育权,就当然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任何人和单位亦不得强迫其进行生育或不生育,否则涉嫌侵犯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公民享有生育权的同时需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也并未要求夫妻必须生育之女。男女结婚后,若夫妻关于是否生育不能达成一致的,妻子亦不得强迫丈夫进行生育或不生育,一般来说,若男方不愿生育的,其在同房时会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何时生育。男性有权决定婚后就进行生育,也有权决定过两年再进行生育等。经常听人抱怨,父母刚催完婚,紧接着又在催生,“催生”是一种明显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决定何时进行生育亦是生育权的应有之义。生育多少。在遵守法律及政策前提下,男性有权决定生育多少子女的权利,我国当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一个还是两个子女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包含父母、妻子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要求男方只能生育一个或强迫其必须生育两个子女。
男女生育权是否平等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男女生育权并不平等,对此,作者并不认同。
生育子女问题可分为怀孕和生产两个阶段。
在怀孕问题上,男女平等享有决定是否怀孕的权利,若男方想生育子女,其必须先经过女方同意并使其怀孕,若女方想生育子女,其首先也得经过男方同意并通过男方才能怀孕。在生产问题上,因男女生理差异,妊娠和生产均由女方完成,故女性在生产之前均享有生育权,因此,女性对是否生产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但其并非就剥夺了男方是否生育的决定权,若女方想进行生育,其也首先必须征得男方同意并通过男方才能怀孕,进而生产,区别在于,男性的生育权在女性怀孕后即告终结。
综上,知法君认为,男性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生育权,且男女生育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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