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调整为:
起点自新扬高速公路新沂河特大桥——新扬高速公路——徐宿淮高速公路——古城西路——至250省道与古城西路连接点(经度:118°09'46.88" 纬度:33°59'50.34")到骆马湖(经度:118°10'44.12" 纬度:34°01'02.63")连接线——骆马湖东岸线至嶂山闸——新沂河——止新扬高速公路新沂河特大桥合围的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要求,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1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
2
禁燃区内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依法查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淘汰高污染燃料。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工作。
六、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政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庄智勇 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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