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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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五被告均系原告子女,原告和老伴盖有老宅四间,老三张三结婚时两位老人让出两间房子给张三做新房,后老二张二外出打工,叫老大张一去自己的房子看房,在此期间,老三将老宅的围墙圈着,导致原告许一无法正常居住。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有权回老宅居住,五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2、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对原告回老宅居住没有意见。但是原告以前我照顾得多,所以以后的花费也应当少出一点。
被告张一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张二辩称:对原告回老宅居住没有意见。平摊也可以,但是以前我们自己一家照顾老头,以前照顾老头花费的钱,其他几个人也得拿出来。
被告张二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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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四辩称:对于原告吃饭、看病的钱兄弟姐妹几个分摊一下,但是张三应当多拿点。
被告张五辩称:我随大家的意见。
被告张三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张三、张五、张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利。
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许一系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的母亲。原告丈夫多年前已去世;五被告均已成年,现分家另过。原告因年老,无生活来源,诉至本院,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回老宅居住,五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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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并非五被告不赡养原告,而在于原告要求回老宅生活,并要求五被告支付生活费用。在本院对被告询问时,被告张一、张二、张四、张五对于原告回老宅居住均无异议,本院尊重原告的意愿,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回老宅独自生活,日常生活中的费用应当由五子女分摊,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情况,原告主张每人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符合当地经济状况,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在以后生活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平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许一回老宅居住,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阻拦。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每月的6日前,每人支付原告许一生活费200元。
三、对原告许一在今后的生活中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平均分担。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各负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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