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隐秘的角落》这部网剧掀起了一股收视热潮,大家围绕这部剧纷纷展开讨论,“一起爬山”、“写日记”等剧梗也流传开来。但是,《隐秘的角落》中同样蕴含了很多法律知识,你又发现了多少?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爱军律师为您揭秘《隐秘的角落》藏着的法律暗线,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被监护人包含哪些群体?只有父母才能做监护人?
【案例】在《隐秘的角落》中,严文斌是严良的法定监护人,但严文斌吸毒且患有精神疾病住院,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严良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了他的监护人并委托儿童福利院作为具体的实施机构,严良进入了福利院生活。在逃离福利院后,严良遇到了警官老陈,为了避免严良误入歧途,老陈提出了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法典】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保护职责的人。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
根据《民法典》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涵盖了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因疾病等原因导致认知能力缺陷的老年人等,可见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就监护人的范围,针对不同的被监护人,法律也做了区分规定,监护人须按照法定的顺序予以担任。同时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析】由此可知,并非只有父母才能成为监护人。本案中民政部门、老陈都可以成为严良的监护人,其中老陈须经过严良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才能成为其监护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例】剧中严良的父亲身患精神疾病住院,不具备监护能力,警官老陈在申请监护权的时候,申请撤销了严文斌的监护人资格,是否有必要?老陈申请监护权的时候需要走什么流程?
【法典】《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解析】剧中严良的父亲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已不具有监护能力,此时严良父亲也并非存在上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定情形,故警官老陈的监护人变更申请书中,就不必再申请撤销严文斌的监护资格,可依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申请作为严良的监护人,但须经过严良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案例】剧中严良和一群小混混打架,老陈跑过来保护严良,这是在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在结尾老陈劝严良回学校读书,严良问老陈:“我想当警察,行吗?”老陈回答:“行啊!”这表现了在未来的职业规划方面,老陈是充分尊重严良的,体现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以及监护权的行使。
【法典】根据《民法典》第34条和35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和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法律在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由此被监护人不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被完全否定真实意愿的表达和自主选择决定的权利,这也充分体现出法律对被监护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同时,法律也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了保护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是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的。
【解析】回归到这个案例中,老陈在严良打架的时候,挺身而出保护,就是在行使监护人的权利。但是老陈作为严良的监护人,并不能对严良的财产进行处置。
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
【案例】剧中张东升作为妻子徐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却同时也是杀害徐静及其父母的凶手,张东升作为遗产的继承人,在故意杀害继承人后,是否同时也丧失了继承权?
【法典】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解析】首先,张东升岳父母“意外”去世(实为张东升杀害),未留有遗嘱,遗产应为法定继承方式。张东升之妻徐静作为独生女,因剧中未提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健在,推测徐静即为其父母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其父母突然离世后,父母的房产、古董字画等应为徐静全部继承。又因该继承发生于徐静与张东升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遗产应作为徐静与张东升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徐静离世,其与张东升亦无子女,故张东升作为配偶成为徐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徐静先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部分,以及剧中二人的无敌海景房等均归张东升一人所有。
但是,张东升作为妻子徐静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却也是杀害徐静及其父母的凶手,结合以上内容,张东升的行为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产最终怎样处理?
【案例】剧中张东升被警察击毙,徐静已经死亡,剧中对张东升的亲属关系没有明确的交代,如果张东升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他从岳父那里继承的遗产以及新装修的婚房该如何处置?
【法典】《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一年期届满后,无人认领,则判决该房产无主,收归该区人民政府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解析】张东升从岳父那里继承的遗产,在张东升去世后首先应当用来支付张东升的丧葬费(如果有),清偿张东升生前欠下的债务(无),给予对张东升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无)以适当补偿。
张东升与徐静婚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向法院申请将房屋收归国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一年期届满后,无人认领,则判决该房产无主,收归该区人民政府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结合《隐秘的角落》的结局,张东升的遗产收归国有后,可用于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公益事业发展,让更多“严良”成为这些无主财产的间接受益人。
康律师和高雅访谈照
康爱军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200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主任。
康爱军律师在土地开发、建设工程、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研究,执业期间,先后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过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大量有关房产土地的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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